陈乃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权益,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它有利于化解劳资冲突,推行劳资合作。企业吸纳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投入了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应当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物力资本共享企业盈利。湖南省尤其是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尽先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将对我们做好利益增量文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拉动内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让劳动者共享改革红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意义重大,应加快付诸行动。
关键词:劳动者人力资本 改革红利 和谐劳动关系 人力资本出资办法
李克强最近强调:“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干可能不犯错,但要承担历史责任。必须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 他还说:“现阶段推进改革不仅要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要触动利益。如果利益格局固化了,经济社会发展就缺乏活力。调整利益格局,要善于在利益增量上作文章,在利益预期上作调整,同时稳妥推进存量利益的优化,这样可以更好地凝聚共识,减少改革的阻力。改革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所有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利益。”我们联系湖南处在中部崛起地区的实际认为,我们可以在允许资本廉价利用我国资源的同时,让劳动者共享改革红利做的更好一些。让劳动者共享改革红利,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其中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是积极重要的一项。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发生在财富创造和财富的初次分配领域,在这一领域让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也能与投资者的物力资本,都能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利益。这不但体现了发展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也是我们在利益增量上作文章,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内需,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须。我们湖南省尤其是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过地方立法,尽先完善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制,这对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和实现劳资政三方的共赢意义重大。
一、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力资本是由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发表的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中加以系统论述的。舒尔茨所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涵是:把资本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形式。人力资本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表示的资本。劳动者的知识、技术水平、劳动技能的高低不同,决定了人力资本对经济的生产性作用的不同,结果使国民收入增长的程度也不同。 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有五个主要观点:(1)人力资本存在于人的身上,表现为知识、技能、体力(健康状况)价值的总和。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劳动者的数量、质量以及劳动时间来度量。(2)人力资本是投资形成的。投资渠道有五种,包括营养及医疗保健费用、学校教育费用、在职人员培训费用,择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事成本和迁徙费用。(3)人力资本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舒尔茨说,人力投资的增长无疑已经明显地提高了投入经济奋飞过程中的工作质量,这些质量上的改进也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源泉。有能力的人民是现代经济丰裕的关键。(4)人力资本投资是效益最佳的投资。人力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舒尔茨对1929--1957年美国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定量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各级教育投资的平均收益率为17%;教育投资增长的收益占劳动收入增长的比重为70%;教育投资增长的收益占国民收入增长的比重为33%。也就是说,人力资本投资是回投率最高的投资。(5)人力资本投资的消费部分的实质是耐用性的,甚至比物质的耐用性消费品更加经久耐用。美国的舒尔茨创立的这一人力资本理论,基本上弥补了马克思《资本论》的不足,使得广大劳动者也可以作为资本所有权人参与市场博弈。事实上因为人力资本是投资形成的,任何劳动者接受了投资,它都可能拥有人力资本;因此不仅仅是雇佣劳动者,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者都可享有人力资本权。这样,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的劳资对立也就可以转化为同是资本权人间的冲突,从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一种理论可能性和为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使得我们认为劳资对立并必然走向对抗的思路有所转变。因此,我们认为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1、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的必要性
我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围绕着我国的资源向资本开放实行市场化经营而展开的。这对我国是个资源丰富、人口众多,但资本短缺而言是有必要的。现在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我国经济总量即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也出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严重弊端,其中主要是资源枯竭、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艰难。在这众多问题中,核心问题可能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缺乏保护有关。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认为我国资源向资本开放实行市场化经营,实际上是向物力资本开放,而资本的本性是逐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三种资本逐利的浪潮:一是外国资本,它们尽可能利用我国自然资源和人工的廉价,以及污染成本的低下,在我国大量投资并千方百计逃避税收义务,外国资本在我国获得了高额利润,而且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最大的招商引资国,可见改革开放对外资是有利的。二是国有资本,我国的国有资产在实行市场经济后,也开始了资本化经营。国有资本又很大一部分是投入到具有垄断性的产业去的,国有资本虽然承担了国家税收,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向社会提供了比较优质的产品,但是,垄断经营通常可以通过加价来转嫁国有资本的负担。三是中小微民营资本,他们虽然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为社会提供了各种必需品,但也存在着制造假冒伪劣、坑害消费者和逃避税收负担和社会责任的某些弊端。因此,这三种资本目前说来都有盈利,而且我国这种改革开放的红利还可以持续下去。现在的问题是还有一种资本,也就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是由国家对科技教育的投资,尤其是亿万劳动人民的家庭投资形成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等量资本应当获得等量利润,但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这种正当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如果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也能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企业中,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可以与投资者所投入的物力资本共享企业盈利,那么这就可以在初次分配中增加劳动者收入,从而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创造企业盈利的积极性;也可以增加劳动者可支配的收入,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劳动者提高其劳动力素质而得到物质利益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不但对劳动者有好处,而且对投资者可持续盈利也有好处,对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有好处。换言之,这是劳资政共赢之举。因此,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2、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的可行性
自从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以来,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受体,他又可以作为人力资本权人在企业中享有人力资本权益,这便于给劳动者从所得的人力资本权益部分回馈给人力资本投资者,使人力资本投资者也有一定的回报,同时人力资本投资者也有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这就会形成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与物质财富创造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之前是盲目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理论之后,一是人力资本投资可以进行计算;二是人力资本权人以人力资本出资也可以进行计算;三是人力资本投资者和人力资本权人之间的利益往来也是可以计算的。这就使得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变得具有现实可行性。这就也是说,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与物质财富创造的良性循环可以从空想变为科学,而其科学性就在于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与物质财富创造相互转换已具有可计算性。
二、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的主要内容
我国领导人较早地提出过开发我国人力资源的必要性,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5月19日全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提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①]江泽民也指出:“千百年来,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发掘地球上的各种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物质资源的直接占有。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人类智慧和能力的发展决定着对物质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自身能力不断发展,显示出越来越大的力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物质资源作基础,更需要人的知识和能力作支撑。当今世界,人才和人的能力建设,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人类有着无限的智慧和创造力,这是文明进步不竭的动力源泉。开发人力资源,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已成为关系当今各国发展的重大问题。”[②]这些观点给我们指出了从事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也提示我们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我国达到现代化必由之路;但是我们怎样把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也就是怎样把人才资源的优势从可能变成现实呢?在指明了道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相应的方法,这就必须要通过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才能实现,而要保护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我们就必须弄清其本质内容就是保护劳动力权,思路才能决定出路。
很长时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的《资本论》存有误解,以为马克思的《资本论》只是描述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与对抗,以为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就只是“造反有理”。实际上,马克思的一部《资本论》就是剩余共享论。马克思认为剩余如果由投资者独享,那么就将问题多多,包括必会发生过剩的经济金融危机、资源环境危机和两极分化的社会政治危机等等;若能搞清楚劳动力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根据劳动力“个人所有制”[③]实行按劳分配和共享剩余,则可缓和这些危机,甚至可找到某种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方式方法。所以,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道理还有“劳动获益”这一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正是如此。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围绕着资源向资本开放对我国的资源实行市场化开发而进行的,资本以逐利为本性,所以,不论是引进的外国资本或是本国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中小微民营资本),它们在中国市场上展开逐利竞争,就必然会发生破坏性地利用自然资源、不惜污染环境、尽可能低价地利用人力资源、尽可能逃避纳税义务等,这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恶意所致,而是逐利竞争规律的必然。但这必然会造成我国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的资源环境危机,也必然会造成过剩的金融经济危机,甚至必会导致两极分化的社会政治危机等。
这在制度对策上,一个最重要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这种资本逐利的竞争中,我们怎样设法让广大劳动人民能够共享剩余。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体现的剩余共享论,可以认为消除和克服上述三种危机的唯一的出路就是应当承认人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法制上也就是要承认人的劳动力权,在操作层面上即要按照各自投入的劳动(按照各尽其能)来共享他们所共同创造的剩余(实现各得其所),以达到科学发展。其一,这是因为对资源进行资本化开发,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和超出大自然自净能力的污染不可避免,能应对的唯一方法就是提高全人口的科技素质,只有科技才能发现和利用新的资源,以及对现有资源的科学利用;只有科技才有可能科学治污,变废为宝。其二,这又因为只有让广大劳动人民能共享剩余,才能增加人们可支配的收入,从而才能增加内需,才能防范过剩的金融经济危机,拉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三,这还因为只有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共享剩余的权益,才不至于酿成两极分化的社会政治危机。
当然,让广大劳动人民按照各自投入的劳动来共享他们所共同创造的剩余,这是从劳动力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意义上付诸操作的。事实上,这种人们的活劳动的贡献常常因难以计算而不易操作,所以,美国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就成为了马克思《资本论》的必要补充,也就是说在人们不能达成按活劳动共享剩余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各自投入的资本(物化劳动)来共享剩余,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问题,这就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可以从人力资本出资的意义上与投资者以物力资本出资共享盈利,从而满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客观规律的要求。
三、尽先进行地方立法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
首先,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实际上适用于一切进入物质生产领域的一切人员的,它不仅仅是为企业、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普通劳动者所适用,也适用于在企业、用人单位中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各种高层次人才,还适用于在公司、企业运行中进行投资决策的各种投资者、股东等(广义地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即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的时代,每个国家也不仅仅是个政治体,还是一个经济体,例如美国是发达经济体,我国作为金砖国家之一是新兴经济体,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了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的竞争,所以一个国家进行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也是一种提高该国这一经济体的整体效益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管理劳动,从而有关国家机构也是管理劳动力权人,也有人力资本权益需要确认、设定和保护的问题)。
其次,我们湖南省尤其是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处在我国中部崛起范围,国家在这里进行城市群建设的试点,依据有关政策我们享有先试先行权。因此,我们可以尽先进行地方立法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实际上,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也都开始认可人力资本出资,如2005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对人力资本出资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又如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明确规定:注册成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智力成果、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再如新《公司法》颁布后,温州市政府颁布了《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办法(试行)》和《人力资本出资入股登记办法(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适用主体、价值评估、股权转让、股东责任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广东省和深圳市也有一些企业开始采取人力资本分享其盈利的做法等。从沿海地区的环渤海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的动态看,保障人力资本权益已开始提上议事日程。我们湖南省尤其是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可以把保障人力资本权益当作先试先行的内容,尽先进行地方立法加以推行。湖南有敢为天下先的传统,对于西方发达国家重视和保护人力资本权益的这一真正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移植进来,做出我们的应有贡献。
以地方立法来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这里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保障人力资本权益与物力资本仍然稀缺的矛盾问题;二是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地方立法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国家立法的关系问题。
首先,关于保障人力资本权益会否影响我们对物力资本可持续引入的问题。我国是考虑到物力资本稀缺而实行改革开放的,从我国当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完成工业化和城镇化而言,物力资本稀缺还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但是,我们在招商引资中也发现,资本流入我国,并在我国积累,它主要源于资本在我国可以获得廉价的资源而获利;而我国的资源在国内外资本的市场化开发下,很快就出现了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和两极分化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发展问题。那么,我们要想使物力资本在我国可持续积累,也就是说不要让资本因为我国资源枯竭等无利可图而流出,我们就必须大力创造高科技成果和造就大批的高科技人才,使资本能够利用这种高科技人才和高科技成果而可持续盈利。那么这种高科技人才和高科技成果从哪里来呢?毫无疑问,我国只有依靠自己的制度来造就。我们也可以引进,但我们引进的资金实力不如发达国家。所谓只有依靠自己的制度,这首先就是要制定人力资本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我们只有通过法制坚决彻底全面地确认、设定和保护人力资本权益,这才能调动人们学习掌握高科技知识成为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也才能带动教育制度等的改革,同时也才能为人力资本投资从事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供利益动力。这就是说,在我国物力资本的积累与人力资本的集聚是可以互动的,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和市场竞争化的大背景下,我们也只有这条路可走。可见,保障人力资本权益这对于可持续解决物力资本稀缺问题是有利的。不过保障人力资本权益应该采取统一的法制,否则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所决定,在全社会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资本破坏性利用资源的现象就会持续下去,直至转移到别地别国继续破坏性利用资源而造成全球崩溃。
其次,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地方立法也应当与保障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国家立法相协调。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涉及对人力资本权益的确认、设定和保护,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立法大多数只涉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权益应当另行研究,在以地方立法来确认、设定和保护人力资本权益时,主要应当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国家立法相协调。应当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现在已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所谓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历来被看成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出来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可以被界定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价,而人力资本如果也能与物力资本共享盈利,那么这就是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问题,不仅仅是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问题了。考察我国当前的资本构成,在我国的外国资本是有高盈利率的,否则我国不会成为招商引资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国有资本也是有高盈利率的,此外,中小微民营资本困难可能多一点,但在中国这一具有巨大市场容量和全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也仍有盈利条件;唯有包括国家的投资和广大家庭的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除了少数有较高回报以外,大多数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还缺乏回报,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确认、设定和保护广大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权益。因此,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地方立法与保障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国家立法是相互协调的、互不冲突的,而且从本质上来说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地方立法实际上隐含着国家对保障工资权益的立法的深化,今后国家也必将在对保障工资权益立法的基础上发展到保障人力资本权益的立法,我们湖南省尤其是长株潭城市群通过地方立法对人力资本权益加以确认、设定和保护,这种先试先行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和有深远意义的。
附件:湖南省劳动者人力资本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为了促进物力资本积累与人力资本集聚的互动,实现劳资政共赢,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践需要出发,制定本条例。
一、人力资本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对个人的劳动力的形成进行投资,使个人的劳动力能给社会经济组织(主要指各种形式的企业,下同)带来预期经济效益,并通过法定形式而能确定的资本。人力资本对社会经济组织可以认缴资本形式出资。
二、任何具有人力资本并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从事各种形式劳动的个人,都享有人力资本权。法律对人力资本权与投入社会经济组织物力资本的股权实行同等保护。
三、人力资本权的取得,依照全体股东委托的法定机构对人力资本评估并认可作价(也可由全体股东直接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入股;全体股东同意合作而作价不成的,按照劳动者个人劳动能力形成的平均费用作价;人力资本出资由个人出具出资承诺书,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工商登记在股东认缴资本中并与物力资本分列载明。
四、人力资本权人可设人力资本股东会,有权与物力资本股东会,通过社会经济组织董事会约定共创共享社会经济组织的盈利,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风险与同亏损,约定不成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工商登记确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办理。风险亏损分担与利润分享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本股东会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原则协调人力资本股东的股东权益配置。
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有变更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人力资本权人自行享有人力资本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可以转让其正确行使权利所应得到的利益。
六、经社会经济组织董事会同意,社会经济组织只可以对外转让物力资本股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进行转让或解除合作契约和清算。
七、社会经济组织终止时对外债务的清偿以社会经济组织认缴资本的总额为限,人力资本股东按照同股同风险与同亏损的原则,执行人力资本出资回购,拒不履行出资回购义务的,经仲裁或诉讼强制执行人力资本股权人的相应的财产,用于债务清偿。
八、本条例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九、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①]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120.
[②] 江泽民: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 共促亚太地区发展繁荣—在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的讲话,2001年5月15日。
[③]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