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湘潭大学青年教职工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湘潭大学青年教职工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加强在校教职工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湘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建设湘大、服务湘大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湘潭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湘潭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依据湘潭大学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组织各项活动。
第七条 在开展大型活动前,须提交详细计划,经校工会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积极为湘潭大学教育文化、校园建设、社区服务及其他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对外宣传湘潭大学,协助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湘潭大学校友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会员进行相关培训,组织会员交流学习。
第十一条 开展与兄弟院校、省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承认协会章程,对青年志愿者服务充满热情,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湘潭大学青年教职工,通过本人报名申请,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即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做出的决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和完成协会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协会筹集资金;
(六)自觉维护协会名誉及形象,扩大协会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危害协会或学校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亦可视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协会的财务开支;
(五)决定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的结果,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组织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管理。
理事会由常任理事和非常任理事组成,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任理事会负责执行。常任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非常任理事由协会下属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成员由会员自荐或他人推荐,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正副会长和决定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协会工作;
(五)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热情高,责任感、工作能力强;
(三)在协会成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学校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仅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各项经费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账簿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接受会员和校工会监督。每届理事会的改选前必须公布协会财务状况,由理事会择专人监督执行,凡弄虚作假者,均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湘潭大学工会同意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湘潭大学青年教职工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湘潭大学工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