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管理,更好地开展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公益活动,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建设好工会教职工福利事业,为促进和谐湘大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商议、共谋发展的原则,并欢迎学校广大教职工为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主持,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管委会主任由主持工会工作的专职副主席担任。
第六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干部)若干名。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1、制定、修改管理委员会章程;
2、安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任务;
3、审议、批准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或撤销职工消费合作社与外部联合经营的商业项目;
5、审议、批准职工消费合作社与外部联营项目的管理费标准;
6、决定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或撤消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1、积极地为发展工会教职工福利事业、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热情为广大工会会员服务。
2、加强工会经济实体建设,为职工消费合作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积极提供条件和有关信息。
3、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对职工消费合作社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职工消费合作社职责
第十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是根据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要求成立的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在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工会登记备案,其合法权益和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宗旨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平抑校园商品价格,方便师生员工购物,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用管理经营所得,更好地为学校教职工办实事、谋福利。
第十二条 职工消费合作社对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经营的项目(包括与外部联合经营),进行统一管理、政策协调、质量监控、市场预测、宏观指导、签定经营合同等,确保职工消费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十三条 职工消费等合作社的一切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湘潭大学工会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管理经营活动所得,一律上缴校工会财务,单独立帐,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税后管理经营所得,参照《湖南省工会企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税后利润可按5:3:2的比例进行:1、发展基金占50%用于企事业的生产、经营发展;2、福利基金占30%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3、奖励基金占20%用于单位职工奖金),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提留:
1、工会会员福利、活动基金占60%,用于学校工会会员集体福利保障和补充工会活动经费不足。
2、办公与业务基金占20%,用于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召开会议和相关业务接待等项开支。
3、内部奖励基金占20%,用于管理委员会及参与组织经营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工作奖励、津贴和加班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湘潭大学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施实,未尽事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